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A.两年
B.三年
C.一年
D.五年
A.两年
B.三年
C.一年
D.五年
A.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开始之日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结束之日
C.赔偿请求人知悉行使职权违法之日
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
A.三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九个月内
D.一年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A.三个月
B.五个月
C.一年
D.六个月
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十八个月
A.十日内
B.十五日内
C.三十日内
D.六十日内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