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损失应如何妥善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有()。
A.接受收发货人委托从事货运服务
B.接受其他货运代理人转托运的货物
C.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D.以宣传自己服务优势的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A.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B.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C.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
D.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
(1)假设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货物全部落入海中,在提单记载箱内具体的件数和未注明具体件数的两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的件数时有何不同?
(2)假设该批货物在目的港货运站拆箱时发现其中一箱仅为99件,为此,收货人依提单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索赔?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证明托运人在装港的确实交99件,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否有权依此拒绝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3)假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收货人进行了赔偿,则他是否有权向装港货运站或发货人追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