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可以不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是()。
A.与已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B.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
C.与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D.与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交易
A.与已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B.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
C.与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D.与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交易
A.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双方不享受税收优惠,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
B.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享受税收优惠
C.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存在可弥补亏损
D.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享受税收优惠,交易另一方存在可弥补亏损
A.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有关信息
B.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交易
C.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当予以披露
D.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关系
B、只有企业当年发生了关联方交易,才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的信息,否则没有变化无需每年披露
C、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是工商登记机关
D、通过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Ⅱ.Ⅲ.Ⅳ
B.Ⅰ.Ⅲ
C.Ⅲ.Ⅳ
D.Ⅰ.Ⅲ.Ⅳ
A.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B.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C.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D.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可以构成关联方
A.对于有证据表明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将其面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B.对于因供应商破产已无望收回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将其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C.对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虽然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但是J公司的会计认为是关联方,并没有考虑计提坏账准备
D.对于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账款未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A.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抵押
B.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C.关联方之间许可使用商标权
D.关联方之间管理方面的合同
E.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A.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B.关联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C.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
D.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