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权激励必须实际行权时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及时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确定性原则
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A.及时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确定性原则
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A.工资薪金
B.管理费用
C.资本公积
D.实收资本
(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期初的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截至2×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其中,因乙公司2×15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万元;因乙公司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其他综合性收益增加,甲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0万元;其他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系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乙公司以前年度的净利润。甲公司计划于2×16年出售该项股权投资,但出售计划尚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2)1月4日,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授予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10万份股份期权,每份期权于到期日可以6元/股的价格购买1股普通股,但被授予股份期权的管理人员必须在甲公司工作满3年才可行权。甲公司因该股权激励于当年确认了550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税法规定,行权时股份公允价值与员工实际支付价额之间的差额,可在行权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预计该股份期权行权时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1600万元,预计因该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合计数不超过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3)2×15年甲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宣传费支出1600万元。税法规定,不超过全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于税前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2×15年度销售收入9000万元。
(4)甲公司2×15年度利润总额4500万元,以前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400万元尚在税法允许可结转以后年度产生的所得抵扣的期限内。
假定: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及其他因素。甲公司于年末时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否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产生暂时性差异,说明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并说明理由。
(2)分别计算甲公司2×15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及甲公司2×15年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A.授予时(除了可以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外),不征税
B.行权时,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市场价减去行权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C.行权前转让的,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D.行权后转让的,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免税
A.回购的库存股不应当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中扣除
B.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的股票期权具有稀释性
C.甲公司2015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6元/股
D.甲公司2015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为0.57元/股
A.系统对关联企业视同集团管理,按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要求实行强控。
B.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置为失效,必须重新审批统一授信额度才允许集团客户做新增授信。
C.集团统一授信流程调查环节、审查环节、审批环节控制规则根据相关制度执行,无需配置ILOG规则。
D.各农商银行审批生效的集团授信额度只能在本行范围内使用,不能跨农商银行使用。
E.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生效后,可以在关联企业查询功能,查询本农商银行生成的集团额度。
A.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B.回购本公司股份
C.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D.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赠与
A.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员工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在行权前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D.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