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欲自己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向杨律师进行咨询,杨律师提供的下列咨询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A.该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B.成立一人公司后,李五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李五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得设立两个一人公司而且李五投资的一人公司也不得再投资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成立一人公司后,李五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该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B.成立一人公司后,李五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李五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得设立两个一人公司而且李五投资的一人公司也不得再投资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成立一人公司后,李五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侯某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转让,无须征得同意
B.只要钱某同意,则侯某可以向赵某转让股权
C.只要钱某、孙某同意,则侯某可以向赵某转让股权
D.只要李某、郭某、高某同意,则侯某可以向赵某转让股权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100万元出资
C.张某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
D.杨某以其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60方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A.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超出了两厂的生产经营范围
B.不能,因为新设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与两厂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型
C.可以成立,但两厂必须依法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自己的生产范围
D.可以成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受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
甲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16万元,其中张某以货币出资2万元,李某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6万元,王某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8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张某.王某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李某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张某为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李某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 (1)甲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甲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方案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乙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的4万元。再以甲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甲公司的下游产品。乙.丙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甲公司通过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甲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甲公司经营2年后,李某决定对外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权,于3月6日向张某.王某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要求张某.王某收购李某持有的股权,张某.王某也不同意。4月10日,李某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张某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张某要求甲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于2011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201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22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公司.同时指定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 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接管该公司后.在9月2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公司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2011年7月1日与A.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应先向甲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甲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界于甲公司临近破产的事实,A.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件.保证到期支付款项后合同遂继续履行。该货物收回后,变现价款为150万元。 (2)2011年7月5日与
B.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
B.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
B.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
B.厂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 (3)2011年6月,甲公司因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甲公司为购置办公楼于2010年5月向工商银行信用贷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
C.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5月,甲公司不能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同时,
C.公司也以自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 (5)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5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11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 第一,变现财产包括:(1)甲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3)租用
D.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 第二,负债包括:(1)欠供货商货款共计1530万元,其中欠宏大公司630万元;(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含上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部分的税款);(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费用12万元;(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甲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元
B.甲以其对丁享有的债权1万元出资
C.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A、B、C三家国有企业拟投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共同草拟了一份公司章程。其条款要点如下:
(1)公司由A、B、C三方组建。
(2)公司为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A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B方以现金30万元人民币及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C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
(4)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5)公司存续期间,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出资方可以抽回自己的投资额。
(6)公司产生利润,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约定比例直接分配给各出资方。即按A方30%,B方40%,C方30%进行利润分配。
请分析说明上述章程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改
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