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适用我国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政策的有()
ACD
解析:选项B,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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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项B,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A.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应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B.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要求折现
C.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当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D.当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E.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A.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B.可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C.所有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D.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享受
A.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B.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已经免征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C.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D.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E.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A.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B.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应以当期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C.递延所得税费用等于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D.当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A.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均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B.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均适用股息、红利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享受免税政策
C.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D.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A.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B.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C.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D.对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A.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B.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C.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D.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E.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