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奔马牌汽车的专营4S店。甲以20万元价款从该公司购买全新奔马牌轿车一辆,使用2个月后,因欠他人债务未还,将该车以17万元的价格出卖于乙。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2日,甲将轿车交付于乙,乙一次性付清全款,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欠丙30万元借款已于2014年2月4日到期,一直未还。2014年4月1日,丙查知甲名下有轿车一辆,要求拍卖该车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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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项《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4S店交付的汽车为返修车的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甲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有权解除合同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因4S店对消费者甲构成欺诈甲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特殊动产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本题中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完成交付乙可以取得轿车所有权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虽未办理机动车的过户登记但因受领交付而取得轿车所有权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丙
D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题中交易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的70%债权人丙无权请求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