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甲
B.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对甲取保候审
C.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说明
D.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复议
A.刘某的抢劫行为虽然有犯罪事实,但部分证据尚未查证属实,不能对抢劫行为立案
B.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回复人民检察院
C.应当对刘某的抢劫行为立案
D.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1)对李某实施拘留的程序是否正确?
(2)对李某实施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
(3)对李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A.公安机关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B.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C.王某是累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D.对王某到外市就医的申请,应当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决定
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丁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问:
(1) 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为行为是否恰当?
(2) 合议庭是否有权当庭释放乙,为什么?
A.甲县公安局在乙县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拘留,押解李某回甲县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B.乙在看守所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对乙取保候审
C.丙市办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家住本市的某女性犯罪嫌疑人临产期已近,且可能毁灭有关证据。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D.丁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讯均无故不到案,虽然丁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公安机关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