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
D.丁公司
A.5/20/25/30/85/95/5
B.10/20/25/30/85/95/5
C.5/25/20/30/85/95/5
D.10/25/20/30/85/95/5
A.按照通知要求上调10%
B.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新的单价
C.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适当调整
D.不予上调
2003年3月15日,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朝阳公司承建国际商贸中心大厦,35层框架结构,总高110米,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含地下4层),工期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5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3050万元,预付款65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远东公司奖励朝阳公司3万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3万元。
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如约支付预付款,朝阳公司亦如期开工,并按期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但远东公司除预付款外,再未向朝阳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朝阳公司请求远东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远东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严重匮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经向有关人士咨询,远东公司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朝阳公司的资质为二级,显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违反了该规定。远东公司又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规章,了解到《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远东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朝阳公司则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远东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朝阳公司多次向远东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请结合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对上述纠纷作出分析,给出你的鉴定观点。
A.是否给予过补偿,即在保修期内是否以现金或其他形式(非维修)给予业主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B.是否签署现房销售等相关协议,即按照房屋购买时现状交付,如壁纸、地板、瓷砖破损、划痕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C.是否在保修期内(项目客服人员线上与工程人员、成本人员沟通确定是否在质保期内,在线上选择相应选项
D.维修工作完成,维修费用确定后,工程人员再次发工程部管理通知单至责任单位(工程管理部通知单样式详见附件3),通知责任单位具体的维修金额,并告知此费用从施工合同付款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