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A.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B.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C.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D.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
A.公安机关依法对某县人大代表张某取保候审,应当书面报请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B.李某同时担任甲市、乙县两级人大代表,报请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即可采取强制措施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赵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某县人大代表,应当立即向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D.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王某执行逮捕后,发现其是县人大代表,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A.甲系地税局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款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某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送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照顾。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局长,1998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资料。在主要资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材料,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4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向赵某提出自己6年前帮助过他,希望赵某给2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A.赵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B.李某和赵某的上述行为自始无效
C.李某和赵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D.李某和赵某可以协商撤销该买卖合同
A.1909年,张某通过邮政寄了一封信给朋友王某
B.1012年,赵某和妻子在纪念结婚日去看了电影还拍了照片
C.1911年,王某通过《申报》获得了武昌起义的消息
D.1910年,李某赴京参加了科举考试
A.钱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给孙某。孙某利用新涂料将借款金额改为20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钱某偿还借款20万元。孙某构成诈骗罪
B.民警李某办理刘某被强奸案,得知了该案件的很多细节。在案件侦办期间,李某为炫耀,在微信朋友圈里披露了刘某被强奸的详细信息,导致刘某不堪压力而自杀。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C.韦某盗窃了一辆价值600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借给朋友刘某骑了几天后便低价卖给了肖某,并告知肖某该车是盗来的。某日,肖某骑摩托车到饭店吃饭,刘某路过看见停放的摩托车,认出是韦某盗窃的车,想起韦某告诉他要把车卖给别人,遂起贪念。于是刘某走进饭店,故作愤怒大喊:“外面那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是谁的?给我站出来!”肖某误以为是失主找上门,没敢答应。刘某便声称是自己的车,将该车开走。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D.朱某将在路边行走的赵某强行拉上车蒙眼捆绑后,关在郊区出租屋内,欲向其家人索要财物,但朱某始终无法联系到赵某家人。后朱某怕被人发现,强行拿走赵某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将赵某放走。朱某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A.赵某所住地
B.赵某户籍地
C.事件发生地
D.钱某、孙某或李某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