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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B.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D.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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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B.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D.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A.乙
B.丙
C.丁
D.戊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消灭
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
C.该50000元钱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5000元返还给甲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消灭
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
C.该5000元钱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5000元钱返还给甲
A.父母80万、妻80万、儿子80万
B.父母、妻子四人各60万
C.妻150万,父母、子各30万
D.妻180万,父母各30万,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继承权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