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l0万兀。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费用2万元。(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l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A.5.3%
B.6.4%
C.6.625%
D.7%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4月1日
C.2006年12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A.200
B.100
C.400
D.300
(1)A银行长期贷款2 000万元,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发行日为2006年1月1日,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的短期债券投资,假定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O.5%,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计算。
(3)该项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预计净残值为5.93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甲公司将该项办公楼用于对外出租,2008年6月30日一次性收取2年的租金800万元。 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最。
要求:
(1)计算2007年度和2008年度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并做出相关账务处理
(2)计算该办公楼的实际成本
(3)编制甲公司对外出租办公楼收取租金以及计提折旧相关的账务处理。(答案以万元为单位)
A公司建造一幢新厂房,有关资料如下:
(1)2007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75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月1日付息。
(2)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其他借款,为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9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每年12月1日付息。
(3)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07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
2007年6月1日:1500万元;
2007年7月1日:4500万元;
2007年10月1日:1000万元;
2008年1月1日:1500万元;
2008年4月1日:750万元;
2008年7月1日:800万元。
工程于2008年9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专门借款中未支出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假定月利率为0.25%。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7年和2008年有关利息资本化、费用化金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
A.37.16
B.310
C.200
D.360
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