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在安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车上乘客中途下车被撞死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20日上午,张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上海大客车,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1公里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而将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1/3在行车道上。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乘客李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河南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李某违章横穿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违章停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方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张某及河南客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20%。事故处理完结后,王某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及其《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车上责任险合同》等材料到承保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詹姆斯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尼克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2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詹姆斯应付给尼克的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尼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