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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国籍取得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 血统主义

C.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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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

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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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关于国籍的取得表述正确的有()

A.依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

B.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取得国籍的方式是人籍而取得

C.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父母双系血统原则

D.我国目前的国籍法仅采用血统主义

E.婚姻是入籍的一种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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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未满()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申请手续。

A.18

B.20

C.16

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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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关于公民出生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原则

B.出生地主义原则

C.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D.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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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以下关于法对人的效力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法对人的效力,各国采用的立法原则是一样的

B.我国法律采用的立法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立法原则采用以国籍为主,为属人原则

D.立法原则采用以地域为主,为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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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A.运动员

B.人民警察

C.私营企业主

D.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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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是()。

A.抢注原则

B.注册在先原则

C.混合原则

D.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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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原则是()。

A.使用原则

B.注册原则

C.混合原则

D.强制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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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

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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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取的原则是()。

A.自由主义

B.准则主义

C.许可主义

D.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许可主义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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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A国人甲在B国定居,并在那里建立了事业中心。甲去C国(中立国)探亲时申请入籍,取得C国国籍。按照A国

A国人甲在B国定居,并在那里建立了事业中心。甲去C国(中立国)探亲时申请入籍,取得C国国籍。按照A国国籍法,甲自动丧失A国国籍。当时,A国与D国进入战争状态。甲持C国护照返回B国,向B国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A国改为C国,得到批准。在B国向A国宣战后,甲被B国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并被移交给D国。B国还撤销了将他登记为C国公民的行政决定,扣押和没收了他的财产。 甲获得释放后申请回B国遭到拒绝,即赴C国定居。此后,他又向B国政府申请撤销关于取消其国籍登记的行政决定,也遭到拒绝。于是,C国指责B国逮捕、拘留其公民甲并且扣押和没收其财产的行为违反国际法,要求B国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C国是否有理由对甲提出外交保护? (2)国籍与外交保护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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