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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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国某公司以CRF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在途中毁损,买方在知道此事后,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如果我方已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够拒绝买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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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问:(1)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A、5月21日
B、5月31日
C、6月10日
D、6月11日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A.3月21日
B.3月31日
C.4月10日
D.4月11日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该案例,我们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