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下列()国家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A.美国
B.日本
C.加拿大
D.荷兰
A.美国
B.日本
C.加拿大
D.荷兰
A.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B.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50%计算
C.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D.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韩国,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A.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B.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次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B.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D.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B.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C.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属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B.申请人仅能在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7%
B.10%
C.12%
D.15%
A.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
B.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
C.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D.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A.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委托个人经常代非居民企业交付货物
C.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
D.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但对派遣人员工作不承担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