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名以上投资者
B.30名以上投资者
C.50名以上投资者
D.100名以上投资者
A.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D.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A.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虚假陈述的,仅仅知道该虚假陈述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无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B.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C.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D.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B.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证券公司提出调解请求的,投资者不得拒绝
C.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D.新《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A.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C.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证券交易所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A.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债券承销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D.由债券服务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