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乙。末及交付,此支票即被盗,并被人冒充乙背书给了某家具厂。
该家具厂持票交银行入帐时,银行告知该厂此支票已由出票人甲挂失止付。某家具厂于是诉诸法院。甲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甲只有签署票据的行为,而没有交付的行为,故根据我国票据法对出票的定义,本案中的出票并未完成,不产生票据权利。因此,甲不承担出票人的责任。试运用票据法原理,评析甲方的主张。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