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
A.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B.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C.业主的决定使用
B、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A.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B.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C.业主的决定使用
B、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A.相关业主
B.业主大会
C.建设单位
D.物业管理企业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B.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C.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D.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B.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C.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D.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
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B.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C.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后,可以用于共有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D.如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如需使用,须按照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B.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C.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二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D.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B.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C.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E.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B.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C.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E.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