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
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