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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修队持第二种工作票对某110千伏线路进行带电登杆检查,未组织现场勘察,工作票要求作业人员注意与带电体保持不小于0.7m安全距离(《安规》规定应为1.5m),杆塔下必须设专人监护,工作票签发人未核对设备的安全距离。工作负责人要求增派一人,工作票签发人派遣无证、无经验的仓库管理员参加作业,并安排专人监护其作业,负责检查69—81号杆,因临时抽调,未列入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没有检查现场作业条件开始工作,当仓库管理员检查到81号杆时(该杆是A型转角终端耐张水泥杆,引流线距左杆安全距离不足),从左侧登杆,准备作业时,引流线对其头部放电。该起事故存在违章行为:工作票签发人未核对设备的安全距离签发在带电杆塔上作业。违反《安规》关于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责任:“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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