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市安泰区张某外出旅游,被海天市宝华区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出患有恶性传染病,送去强制治疗。张某对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华夏市中级人民法院
B.海天市中级人民法院
C.安泰区人民法院
D.宝华区人民法院
A.华夏市中级人民法院
B.海天市中级人民法院
C.安泰区人民法院
D.宝华区人民法院
A.海天市中级人民法院
B.华夏市中级人民法院
C.安泰区人民法院
D.宝华区人民法院
A.甲市M区人民法院
B.甲市P区人民法院
C.甲市Q区人民法院
D.甲市N区人民法院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E.乙区监察委
A.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甲市A区交警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B.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甲市A区交警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C.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甲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D.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甲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A.旅游服务中心
B.旅游集散中心
C.旅游咨询中心
D.旅游救援中心
A.旅游咨询中心
B.游客中转站
C.游客集散中心
D.旅游客运专线
请根据下述材料,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市公安局针对张×不服××市公安局××××年9月11日×行复字〔××××〕第27号治安管理处罚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案递交一份答辩状。
××市公安局对这案子经复议认为,案发当日上午,张×与姚××发生口角是由谁引起的不清楚;当日下午张×令赵××停止建房再次发生口角时,张×首先对姚××进行公开侮辱的事实清楚;姚与其夫赵××共同将张×右手无名指轻微挫伤的事实不清,仅以法医鉴定是不够的,故不能因此认定系赵××所为。
根据上述情况,××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撤销××区公安局×行字〔××××〕第97号裁决。我局对此案的复议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人民法院审查,维持原裁定。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道:
(1)案件过程:××××年4月8日上午,××区××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张×与村长李××、治保主任张××、会计王××一起,去村民赵××家丈量宅基,让其退交其占用邻居吴××家后院面积约24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注:当时属赵××家部分宅基)。赵××不愿让出,其妻姚××称张×书记事先曾承诺此事。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致使丈量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下午5时许,张×等人来到赵××之兄赵×的建房工地,令其停止建房。明确指出,俟其弟让出宅基后再议,赵×未予理睬,并言称:“那事与我无关。”
赵××之妻姚××也持同样说法,并再次声明张×曾经许诺过赵×建房完工后再行退交。此时,张×极为恼怒,对姚进行公开侮辱。姚边骂边扑向张×,企图抓其脸部,被张×用手护住。在旁边的赵××上前相助,将张×按倒在地,挥拳猛击其头部。张×之妻高××也参与了殴斗。最后,经他人劝解平息。经法医鉴定,张×右手无名指骨折,属轻微伤。
(2)案发处理:案发当日,由××区公安局三科立案调查。5月11日××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赵××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赔偿张×医疗费用损失。赵××不服区公安局裁决,于6月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3)答辩人:刘×,男,41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答辩人:郭××,男,40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4)答辩时间:××××年×月×日。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