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能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症人)。16-18周岁以自己劳力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视为民事行为能力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时(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其知情同意权由他的近亲属代行使
C.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A.说明本人是医生
B.有证明本人是专业护理医务人员的文件
C.同行者证明其是有经验的医生
D.出示证明其身份为医生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A.包括导致使用机上急救箱、应急医疗箱中的血压计的情况
B.旅客或机组成员在航空器上突发重病或死亡事件
C.客舱经理/乘务长认为今后会有可能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任何医疗事件
D.由于航空器操作、设施、工作人员服务等原因造成旅客受伤
A.立即消除致害因素,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首先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病情严重者应当同时报告医务部(上班时间)或者行政总值班(下班时间),必要时由医务部报告分管院领导,重大技术损害必须同时报告院长,任何人不得隐瞒
B.组织会诊协同抢救,迅速收集并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证据,妥善沟通,稳定患方情绪,争取患方配合,防止干扰抢救和发生冲突,如患者死亡,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亲属正式提出并送达书面尸检建议,并力争得到患方书面答复
C.全面检查、总结教训,找出技术损害发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修订制度及时完善相关记录,如属医疗过失,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处理
D.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应诉准备,因技术损害构成医疗事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当发现技术损害与技术或药品器材本身缺陷有关,暂停使用该项技术或有关药品器材,并对其认真地进行研讨和重新评估,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A.未按规定关扣、紧固各舱门、盖板、固定锁扣等,航空器起飞,造成后果
B.对于超大、超重及拖把等特殊形状并容易在货舱内滑动的航材、货物和行李,未按规定使用系留设备对其进行固定,影响飞行安全
C.人为责任原因,发生工伤、医疗事件导致人员受伤、求医诊治,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5万元
D.行李、货物不按指令装载,影响飞机安全,翻舱倒位或货舱不能正常打开,或超过货舱地板承受力。发生或发现不安全事件后未能及时报告或保护现场,造成后果
A.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B.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C.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D.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