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北京市甲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在上海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希望通过在机构间转移货物用于销售来达到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B.乙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于一家境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希望通过投资减少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C.天津市丙企业拟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通过弥补亏损,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兼并了一家亏损企业
D.丁企业准备上市,于是将企业的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A.邓白氏
B.TransUnion
C.Equifax
D.Experia
2008年3月21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8年4月7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8年4月8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8年4月21日,己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己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向甲、丙、丁、戊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8年5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甲于2008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己一直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2008年6月11日,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8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金陵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金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8月,金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金陵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A.甲公司是一家冶金企业,公司业务包括铁矿石开采、生铁冶炼和钢铁冶炼
B.乙公司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公司开展的业务包括旅游招徕接待业、酒店业务和制药业务
C.丙公司是一家大型汽车制造集团,在长春和天津分别设有生产基地(production base)
D.丁公司下属4个分公司,分公司均从事玻璃二次加工业务,主要原材料均是平板玻璃
E.戊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主要在上海和北京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6年5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7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的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9月,宏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会议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8年5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桂林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桂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宏达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宏达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1]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