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违法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是()
A.甲,未满70周岁时殴打他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已满70周岁
B.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曾因故意伤害犯罪但被不予起诉
C.丙,怀孕3个月
D.丁,正在哺乳自己刚满1周岁的婴儿知识点: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ACD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三)70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