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登记结婚后,以下撤销婚姻的理由,成立的是()
A.甲限制乙父人身自由,并以乙父生命相要挟逼婚,乙被迫与甲结婚
B.甲为给母亲治病,迫于无奈嫁给富裕的乙,以换取丰厚聘礼买药
C.甲对乙声称自己有房有车,婚后乙发现原来甲只有宿舍和自行车
D.甲履行早年其父为其订的娃娃亲,嫁给身有残疾的乙
A、甲限制乙父人身自由,并以乙父生命相要挟逼婚,乙被迫与甲结婚
A.甲限制乙父人身自由,并以乙父生命相要挟逼婚,乙被迫与甲结婚
B.甲为给母亲治病,迫于无奈嫁给富裕的乙,以换取丰厚聘礼买药
C.甲对乙声称自己有房有车,婚后乙发现原来甲只有宿舍和自行车
D.甲履行早年其父为其订的娃娃亲,嫁给身有残疾的乙
A、甲限制乙父人身自由,并以乙父生命相要挟逼婚,乙被迫与甲结婚
A.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邻居
C.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D.当事人的近亲属
A、登记结婚起一年内
B、登记结婚起两年内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丈夫有严重疾病一年内
D、知道丈夫有严重疾病两年内
A.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追回该房屋
B.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C.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离婚
D.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