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中推出四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
A.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B.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C.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D.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A.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B.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C.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D.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A.核算方式
B.生产经营方式
C.生产经营范围
D.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A.3%
B.4%
C.5%
D.8%
A.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B.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C.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D.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A.证券业
B.外汇管理
C.产品质量
A.个人基本信息
B.个人信贷交易信息
C.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D.个人的收入、存款
E.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A.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B.外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
C.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D.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E.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
A.2021年03月31日
B.2021年04月01日
C.2021年12月01日
D.2021年12月31日
A.企业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对其新版营业执照,留存新版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B.核对新版营业执照时,可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登录全国或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证照的真实性
C.金融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如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要素“客户身份证件/证件文件种类”可选择“其他”,注明证照类型,填写相应的证照号码
D.业务存续期间,企业有效身份证件变更为新版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营业执照为基础的新旧号码的映射关系,确保新旧证照信息的关联性和客户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A.以法人分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但暂未获得该法人有效授权
B.缺少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担保事项有关决议
C.借款合同未盖公章,或/及签字人未获得有效授权
D.对于公司授信业务中的抵押贷款,暂未办妥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凭受理回执申请放款
A.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B.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C.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
D.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