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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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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规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C.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不得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D.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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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起计算。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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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公司为我国非居民企业。2019年5月,我国居民企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对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描述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自行判断该笔业务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B.甲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C.甲公司可以通过乙公司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D.甲公司若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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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企业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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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
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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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无需在申请表中反映以下信息:()。

A.拟享受协定名称

B.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

C.预计减免税金额

D.对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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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某些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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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适用利息条款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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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21年4月,新迁入户口的居民,在迁入地参保缴费的,需缴纳(),从()享受待遇。

A.280元、缴费的次月起

B.860元、缴费的次月起

C.860元、缴费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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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21年3月,中国境内某公司向一个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45万元、不动产转让价款300万元(该不动产的净值为90万元且在我国境内),不考虑协定待遇和其他税费的影响,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13.5

B.25.5

C.34.5

D.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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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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