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情况不可向甲方办理签证,确认架料增加费。()。
A.地下室外墙采用双排架防护
B.甲指分包工期延长,由总包提供脚手架
C.PC梁板下部满堂架搭拆
D.配合幕墙门窗施工,底部落地脚手架需进行二次搭拆
A.地下室外墙采用双排架防护
B.甲指分包工期延长,由总包提供脚手架
C.PC梁板下部满堂架搭拆
D.配合幕墙门窗施工,底部落地脚手架需进行二次搭拆
A.一次临设已全部完成,因甲方规划变更需要重建,第一次的临设不办理签证,第二次搭设及拆除可办理签证,且二次拆搭计取材料费及安拆费
B.一次临设未全部完成,因甲方规划变更需要重建,第一次的临设不办理签证,第二次搭设及拆除可办理签证
C.关于临设签证的原则,正常情况一次性的搭拆不给予签证,重新搭拆部分给予签证,重新拆搭的部分需要核实材料的利用率,仅计取安拆费
D.因后期施工尤其是市政或绿化,需对临时电缆、电线、水管进行迁移,产生的临设二次拆搭可办理签证,但二次拆搭部分需要核实材料的利用率,仅计取安拆费
A.沟通甲方项目部及时发单
B.沟通商务部、技术部说明现场情况
C.沟通技术部及时发单给甲方确认事实情况
D.直接施工、不沟通、不催单
1、工程中标价为300万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当日,应招标人要求,考虑到市场建材价格下降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在乙方中标价的基础上,乙方另外下浮工程造价10%,计30万元,并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但按规定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中并无该补充协议。
2、该工程有少量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对少数材料给出了暂定价格,合计有20万元,但是乙方投标时将该部分费用同步下浮了1.6万元,中标价实际已包含了下浮该1.6万元的因素。结算时,乙方要求按照18.4万元作为暂定价格费用处理相关实际变更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铝合金窗数量为400m2,但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将铝合金窗又另行发包给了其他专业分包队伍施工,施工中发现该工程设计图纸中铝合金窗数量为550m2,在工程结算时,甲方要求按照550m2确定铝合金窗数量并扣除乙方相应工程价款。
4、该工程甲供材料合计100万元,另外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计4万元,在工程结算时,甲方提出要在工程结算造价中的税前就扣除上述费用。
5、该工程外墙连接玻璃幕墙钢龙骨架的预埋铁件,在土建施工中就预埋完成,但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玻璃幕墙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执行了计价表的子目,而计价表子目中包含了铁件及固定墙体的膨胀螺栓费用,甲方就认定乙方报价中重复计算了固定墙体的膨胀螺栓费用,要求在结算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6、工程量清单表中对双扇无腰自由门上的地弹簧及闭门器等五金件未进行特征描述,乙方投标报价中亦未包含该笔费用,但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中设计有地弹簧及闭门器等。施工中乙方要求应作为工程量清单漏项增加该笔费用,甲方认为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已包含地弹簧及闭门器,乙方应按图施工,未报价属漏报价,不同意增加该笔费用。
7、由于甲方要求的工期比较紧,但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表中并未列出赶工措施费项目,乙方报价时也未计算该笔费用。乙方由于施工中确实发生了4.5万元的赶工措施费,所以在工程结算中增加了4.5万元的赶工措施费项目,理由是甲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表漏项。
8、在施工工期接近完成时,根据设计变更,该工程增加了100m2的内墙干挂磨光花岗岩,施工单位立即日夜加班组织施工,在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表中,提出了应同时增加脚手架费、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夜间施工费。
现请你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人员身份,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时,就以上情况分别:
1、确定各项目程费用问题是否成立;
A.签证、工作联系函
B.签证、工作通知单
C.结算、工作联系函
D.结算、工作通知单
A.由于甲供材排产通知单下发失误,多或错误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未进行回收或处理产生的损失
B.水电费、检测费等甲方代扣代缴费用未从施工单位扣回
C.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产品与交付标准不一致产生的返工费用
D.合同承包范围调整造成额外成本增加的费用
E.工程质量管理不善,拆除、重建及补强等(包含点评整改),增加的成本
1、工程中标价为300万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当日,应招标人要求,考虑到市场建材价格下降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在乙方中标价的基础上,乙方另外下浮工程造价10%,计30万元,并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但按规定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中并无该补充协议。
2、该工程有少量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对少数材料给出了暂定价格,合计有20万元,但是乙方投标时将该部分费用同步下浮了1.6万元,中标价实际已包含了下浮该1.6万元的因素。结算时,乙方要求按照18.4万元作为暂定价格费用处理相关实际变更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铝合金窗数量为400m,但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将铝合金窗又另行发包给了其他专业分包队伍施工,施工中发现该工程设计图纸中铝合金窗数量为550m,在工程结算时,甲方要求按照550m确定铝合金窗数量并扣除乙方相应工程价款。
4、该工程甲供材料合计100万元,另外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计4万元,在工程结算时,甲方提出要工程结算造价中的税前就扣除上述费用。
5、该工程外墙连接玻璃幕墙钢龙骨架的预埋铁件,在土建施工中就预埋完成,但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玻璃幕墙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执行了计价表的子目,而计价表子目中包含了铁件及固定墙体的膨胀螺栓费用,甲方就认定乙方报价中重复计算了固定墙体的膨胀螺栓费用,要求在结算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6、工程量清单表中对双扇无腰自由门上的地弹簧及闭门器等五金件未进行特征描述,乙方投标报价中亦未包含该笔费用,但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中设计有地弹簧及闭门器等。施工中乙方要求应作为工程量清单漏项增加该笔费用,甲方认为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已包含地弹簧及闭门器,乙方应按图施工,未报价属漏报价,不同意增加该笔费用。
7、由于甲方要求的工期比较紧,但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表中并未列出赶工措施费项目,乙方报价时也未计算该笔费用。乙方由于施工中确实发生了4.5万元的赶工措施费,所以在工程结算中增加了4.5万元的赶工措施费项目,理由是甲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表漏项。
A.合同约定不另计费用的工作内容
B.设计图纸或经甲方审核的施工方案中已包含的技术措施
C.发生但不属于我司责任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免责的工作内容
D.非我司原因造成的返工
背景资料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米变更为4.8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预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
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