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2月1日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2月1日
A.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C.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不得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D.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A.甲公司可以自行判断该笔业务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B.甲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C.甲公司可以通过乙公司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D.甲公司若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A.13.5
B.25.5
C.34.5
D.43.5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