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应按照()计征契税。
A.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B.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C.固定的3%的税率
D.固定的5%的税率
A.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B.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C.固定的3%的税率
D.固定的5%的税率
A.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房屋的市场价格
B.购房时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C.房屋转让,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价
D.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A.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D.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A.0
B.3
C.5
D.7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E.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C.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照章征收契税
B.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B.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A.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
B.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无需增加房屋的原值
C.智能楼宇设备因会计独立核算为固定资产,因此不计入房产原值
D.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需计入房产原值
E.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中央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