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于2016年9月起以6万元的资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某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2017
A.0
B.800
C.2700
D.2800
A.0
B.800
C.2700
D.2800
A.因201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6年的借款担保已失效,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6年和201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16年和201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合同对合伙企业无效
C.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1710
B.1520
C.2000
D.2150
A.300万元
B.315万元
C.305万元
D.310万元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
A.360
B.480
C.600
D.720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16万元
B.9.6万元
C.6.4万元
D.0万元
A.2016年10月1日
B.2016年9月1日
C.2015年9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A.45
B.20
C.40
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