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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其过错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责令其()。
A.排除妨碍
B.消除危险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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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除妨碍
B.消除危险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顶上,引起纠纷
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
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A.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B.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建房的处理决定,乡人民政府应赔偿刘某因拆房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C.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可以对刘某和乡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能调解
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D.若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A.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带租拍卖
B.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
C.不得进行拍卖
D.以上均不正确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民政机关
A.甲对该房顶享有所有权,其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B.甲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侵犯了房屋各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C.本案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D.本案应按照区分所有处理
E.本案应按照地役权关系处理
A .依法申请仲裁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向环保局申请复议
D .可以和王某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