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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甲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3元/股的1600万股和3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85%的股份,从而使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共有股权1000万股,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该项重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条件,甲乙两家公司均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0
B.25
C.100
D.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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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
解析:股权收购中涉及的丙公司股权数量=1000万股×85%=850(万股)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50×6=5100(万元)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300÷5100×100%=5.88%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850×4=3400(万元)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5100-3400)×5.88%=100(万元)特殊性税务处理,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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